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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精神,依法界定并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不斷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工程質量水平不斷提升,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取得積極成效,工程質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國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尚不完善,特別是建設單位首要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存在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任意趕工期、壓造價,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等問題,嚴重影響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承擔著重要的工程質量管理職責,對保障工程質量具有主導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推動工程質量提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準確把握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內涵要求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對因工程質量給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依法開工建設,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一)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發包制度。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開工建設。嚴格執行工程發包承包法規制度,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按規定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原始資料,并保證資料真實、準確、齊全。
(二)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要科學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工期和造價,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調整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相應調整相關費用。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因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落實優質優價,鼓勵和支持工程相關參建單位創建品質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應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建設單位要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配備專職人員并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不具備條件的可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加強對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質量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禁止以“優化設計”等名義變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五)嚴格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加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管理,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落實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三、切實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質量與市場監管聯動機制,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推進質量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質量。
(一)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單位要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企業發生注銷情形下由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質量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保修責任承接說明材料。
(二)加強質量信息公開。住宅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應公開質量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鼓勵組織業主開放日、邀請業主代表和物業單位參加分戶驗收。試行按套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三)加強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四)強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設計導則,明確室內面積標準、層高、裝修設計、綠化景觀等內容,探索建立標準化設計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屬性。政府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依法限制有嚴重違約失信記錄的建設單位參與建設。
四、全面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設單位落實首要責任監管機制,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切實激發建設單位主動關心質量、追求質量、創造質量的內生動力,確保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到實處。
(一)強化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別化監管制度,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整改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信用管理。加快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質量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質量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實現數據共享和交換。充分運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手段,加大對守信建設單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設單位的聯合懲戒力度,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罰”的良好信用環境。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發現建設單位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本通知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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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